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以驅逐出境代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旭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旭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受刑人龔旭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2日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5年12月
2日法授矯字第1050111695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本件受刑人係大陸籍,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因准檢察官所請,裁定併宣告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