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字第655號原告 李曹桃 訴訟代理人 李竹山 被告 陸寶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6年
2月1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並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說明何以其天花板若欲回復原狀,僅拆除重做乙途,並提出證據證明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