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提出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債務人自民國96年3月起迄今郵局及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說明目前所居住房屋之居住權源,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4、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債務人配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配偶或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5、債務人配偶 葉青沛 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96年3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並說明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6、國泰世華銀行以債務人「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開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債務人應詳述協商過程,並說明過程中債務人及國泰世華銀行曾提出之還款方案,與未能接受還款方案之具體理由。
7、債務人年僅31歲,為家庭主婦,生活單純,卻積欠多達8家金融機構,高達新臺幣(下同)153萬6880元之信用卡債務。債務人應具體說明其積欠上開債務本金之確實原因,並不得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維持基本生活」等空泛理由代之。
8、債務人主張為家庭主婦而未出外工作,是債務人全戶之家務及子女之照顧理應全由債務人打理,而為債務人之主要勞動內容。關於債務人家事勞動之對價自應由債務人配偶負擔,而屬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之償債來源。以子女托育費用每人每月至少1萬2000元觀之,債務人關於照顧分別為1歲及4歲子女所節省之托育費用至少2萬4000元,債務人配偶至少應負擔1萬2000元,其每月僅給予債務人5000元零用金顯然過低。是債務人所預擬之更生方案竟僅以其配偶所給每月500
0元零用金,並扣除每月膳食、交通、電話費2000元,健保費1000元及國民年金614元後之餘額為清償,債務人顯未盡其最大能力清償債務,該更生方案難認公允。債務人應表明如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以債務人全戶總收入扣除全戶總生活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履行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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