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4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4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4723號債權人為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貳佰陸拾元②新台幣貳拾柒萬零壹拾陸元,及均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六②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務,未經約定利率,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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