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 谷娟娟 原告與被告 呂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據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39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呂品部分,業經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39號刑事判決被告呂品被訴詐欺原告部分無罪在案,是原告對被告呂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呂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部分,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