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琪蓁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具狀表明庭期當日身體不適而無法遵期到庭,應認非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5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被告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不待陳述逕行判決,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李佳容法官王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