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債權人屏東縣三和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柯春男 債務人 彭英志
柯曉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