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出資額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 姚承男 被告 姚瀚翔
姚瀚晴 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陳遍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舜基營造有限公司登記在 姚勝元 名下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出資額辦理繼承登記後,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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