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8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 賴清德朱立倫周繼雄 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22,000元,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1份存卷可參,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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