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交簡字第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基交簡字第83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景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景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法律適用方面
(一)核被告呂景煜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二)爰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造成注意能力降低之情形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自用小客車),且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非低,又已發生車禍造成實害,所為顯非可取;然其本案係初犯酒後駕駛罪,另其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其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房屋仲介而家境貧寒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黃婉晴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4186號被告呂景煜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景煜明知飲用酒類後,反應力及注意力均會降低,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晚間8時至9時許止,在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熱炒店飲用啤酒3瓶半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9時40分許,行經基隆市仁愛區愛二路與仁五路口前,不慎撞擊其前方由 周維恩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號大型重機車,致周維恩之上開機車後車牌、車牌架及方向燈毀損(毀損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晚間9時48分許,檢測呂景煜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景煜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周維恩之指述及證人 林依潔 之證述相符,且有呼氣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臺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及現場照片4張等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檢察官江柏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 魯婷芳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