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毒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戒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昱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30號、第231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1年度聲戒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78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法務部○○○○○○○○民國111年5月10日苗所衛字第11100023560號函檢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上揭聲請意旨,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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