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04號原告 許丁翰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王郁萱 律師 陳沛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龍寶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