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2號原告 陳景林
簡淑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 律師
曾嘉雯 律師 陳亮妤 律師被告 黃祥熙
祥勇 實業社即 黃丁月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 律師
馬健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案號:110年度審交訴字第2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陳芸葶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