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9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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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9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9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9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罪。爰審酌被告將汽車遷移,致告訴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從受償,尚欠告訴人新臺幣50餘萬元,影響其權益甚鉅,復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且被告於犯罪後否認犯行,犯罪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能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千元以下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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