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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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9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978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陳承憲 即 陳桂香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國忠 即陳桂香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羽函 即 陳聖霖 即陳桂香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陳羽函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桂香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陳承憲、陳國忠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羽函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桂香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陳承憲、陳國忠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陳羽函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桂香之遺產範圍內與債
務人陳承憲、陳國忠連帶清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