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人甲○○右證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科處新台幣壹萬元罰鍰。
理由證人甲○○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到場,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官信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