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85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周宜寬 被繼承人 周蒼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被繼承人周蒼霖(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民國100年10月20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周蒼霖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為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周蒼霖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未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周蒼霖之債權人,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函、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催收管理系統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查相對人周宜寬係被繼承人周蒼霖之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故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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