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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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28號
原告 蘇宇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秝庭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被告之最新入出境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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