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2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裁判案由:離婚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28號原告 蘇宇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秝庭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被告之最新入出境資料,逾期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法院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