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壹拾貳點貳貳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派出所員警於110年10月14日4時至6時在高雄市苓雅區85大樓擔任巡邏勤務時,在地下室2樓停車場車道上發現香菸盒1個,內有白色結晶體1包,經檢驗結果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成功派出所員警於110年10月14日4時至6時在高雄市苓雅區85大樓擔任巡邏勤務時,在地下室2樓停車場車道上發現香菸盒1個,內有白色結晶體1包,經鑑驗呈二級毒品陽性反應案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本件持有該毒品之人不詳,而以111年度他字第9831號簽結在案,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11年11月17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174890400號函、職務報告、扣押筆錄及前揭簽呈1份在卷可查。
㈡、本案查扣之白色結晶體1包,經送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5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3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7頁),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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