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號
112年度救字第2號原告即聲請人 李麗花 訴訟代理人 劉昱明 律師上列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 許得隆 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原告即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及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許得隆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上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均勿省略)。併先查證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依上開資料更新起訴狀,補正完整被告之姓名、住址,並按被告人數附更新後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