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