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依通常程序審理並移送本院管轄,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陳秀媖法官王美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