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苗簡字第532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丁○○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苗簡字第532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