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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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47號原告 鄭煥仁
鄭惠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伯彥 律師
張嘉仁 律師被告 楊云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房屋稅繳款書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7,338元【計算式:20,400(1,394.65×1/53+33.56×1/53+86.53)+282,400=2,597,33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鴻鑑附表:編號內容面積(㎡)權利範圍公告現值課稅現值備註1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33.561/5320,400/㎡112年1月2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394.651/5320,400/㎡112年1月3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86.531/120,400/㎡112年1月4臺中市○○區○○段000○號物139.911/1282,400110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