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8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德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4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德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5行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郭德音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騎車之禁令,仍酒後騎車上路,其漠視交通安全相關法令及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圖存僥倖之心態可議,行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兼衡其經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4080號被告郭德音女6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德音自民國111年8月29日20時許起至翌(30)日2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KTV內,飲用威士忌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於同年月30日2時16分前某時許,騎乘牌照號碼MBB-618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家。嗣於同年月30日2時16分許,行經臺中市中區自由路2段與雙十路1段交岔路口時,因後車燈損壞不亮,恐致生危害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全身酒氣,遂於同年月30日2時22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德音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檢察官林俊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鄭如涵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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