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107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107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中華民
國95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九二計算之
利息;暨自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乙○○於中華民國(下同)95年4月12日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廿一萬元,借款期限自95年4
月12日起至100年4月12日止,利息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年息
百分之四點二機動計算,利息及本金依年金法分六十期按月
平均攤還,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按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依期繳本金及利息至95年9月11日止,嗣後即未按
期攤還,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合計被告尚欠如主文
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
信用貸款契約書、繳款記錄等影本附卷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民事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