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6259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95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叁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甲○○負擔新台幣伍佰貳拾肆元
;被告丙○○負擔新台幣肆佰柒拾陸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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