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 張坤 和聲請人與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等間因本院97年度國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7年度國字第9號國家賠償事件自伊於96年8月17日起訴至今已將近6年,訴訟程序一直停滯不前,並一再更換承審法官,未依抽籤之公平分案程序而指定承審法官張俊文、楊詠惠、王靖茹接辦,欲對伊進行性騷擾,又承審法官並未依法執行職務顯有怠惰,偏頗被告,復未依法協議並簡化爭點及行使闡明義務,訴訟程序顯有重大之瑕疵,足見其等均已受到干涉而無法獨立審判,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在訴訟事件尚未終結前為之,若該事件已因和解、撤回、判決或其他事由而終結,法官已無須執行審判職務,此時自不許當事人對之為迴避之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123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雖於102年7月2日遞狀聲請就97年度國字第9號承審法官迴避,惟承審法官業以聲請人並未敘明該案有何法官應自行迴避或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之事由,復未於3日內釋明聲請迴避之原因,而依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予停止訴訟,並於同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及於同月25日判決而訴訟終結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是該案承審法官張俊文、楊詠惠、王靖茹就該聲請迴避事件,已無須再執行審判職務,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之對象及理由已不存在,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賴文姍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解景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