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貞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 周靜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裁定開始清算時,就屬於清算財產之中國信託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經詢問債務人後,其除願繳納相當登於保險解約金之金額外,並自願繳納案款供債權人分配,案款業已入庫,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已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