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被告 曾玉怨 上列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3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劉榮服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