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41號原告誠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全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合約書第30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