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95號原告 楊秋香
楊秋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
林厚成 律師被告 孫宗雄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柒仟零肆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誌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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