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原告 劉育民 被告 江寶玲
洪忠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2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裕凱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