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科博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邦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3,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