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汽車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04號原告 林柏志 被告 黃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汽車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紙在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