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88號原告双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郁芬 被告鉌豐開發股份有公司被告澤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國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係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請求被告等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0萬8500元【詳見起訴狀記載及後附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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