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語宥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0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