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98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琦書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6年7月25日106年度訴字第11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李琦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琦書就本院民國106年7月25日106年度訴字第11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僅泛稱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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