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告 林家淮
被告 黃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6萬3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