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1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進寶

選任辯護人謝明道律師

黃暖琇 律師

被告 薛揚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顯係附表更正後欄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1

主文欄第1、2列:

如附表編號1所示偽造之印文貳枚沒收。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

主文欄第3、4列:

如附表編號2所示偽造之印文貳枚沒收。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3

主文欄第5列:

如附表編號3所示偽造之印文貳枚沒收。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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