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洪繪茹 債務人 徐宛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零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仟陸佰零壹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柒仟貳佰貳拾貳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壹萬零捌佰陸拾參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新台幣壹拾陸萬零陸佰肆拾參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