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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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被告甲○○自行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該案件業經貴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業已確定,被告甲○○逃匿未到場接受執行,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審核聲請人所提之被告個人基本戶役政資料影本、保證書影本、送達證書影本、拘提報告書影本等,認所述屬實,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