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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