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虹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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