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7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原名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周珊妏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