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羅東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喬邦國際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複代理人 商桓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2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