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4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 曾耀賢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14875元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各期繳款紀錄、債權計算書等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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