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法字第44號聲請人 林朋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若竹兒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有變更組織之必要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又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若竹兒教育基金會(下稱該財團法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09年2月9日第八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固有提出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八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嘉義縣政府同意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資料為憑,然該財團法人於第八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並未有討論捐助章程修正之議案,僅於議題五有論及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會對於財團法人法第40條之決議,然並未論及本條之修正,此有前開會議記錄在卷為憑,是則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核與前揭變更捐助章程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拓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