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7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72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7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盧正安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鍊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