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原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 李卉姍 被告 廖李峻鋒 兼法定代理人不詳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原金簡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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